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来源:米乐体育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16 05:02:41

摘要

第一条 为促进农牧业开展,公正税赋,依据国务院关于屠宰税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践,拟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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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农牧业开展,公正税赋,依据国务院关于屠宰税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收买或屠宰猪、牛、羊、马、驴、骡、骆驼(以下简称应税家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交税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当地税务机关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活跃合作。

  第四条 收买应税家畜,屠宰税率为3%。应交税额按应税家畜实践分量和当地收买价格从价核算。其核算公式为:

  第五条 宰杀自养自食应税家畜,屠宰税按家畜头数核算,定额征收。猪、牛、羊的税收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决议;马、驴、骡、骆驼的税收定额由市(州)人民政府、区域行政公署决议,并报省财政厅、省当地税务局存案。

  第六条 收买应税家畜,屠宰税能选用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或定时定额征收的办法。

  第七条 收买应税家畜应当运用县以上当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应税家畜运营凭据。交税责任人在收买时应向收买地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税,并持完税凭据起运、宰杀应税家畜。

  第八条 除宰杀自养自食应税家畜的外,从事运营、屠宰应税家畜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税务挂号,向税务机关供给交税材料。

  第十一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包含对收买应税家畜偷逃屠宰税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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