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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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且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
产品介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且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 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1)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 、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 、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2)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和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做必要的限制;
(5)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依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的方法并予以落实。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比较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比较高、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比较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或者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很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 会划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因军事设施建设需要划定或者调整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应当在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 ,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压覆矿产资源,或者使用海域、空域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设置标志牌。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理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该依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采取的保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军事设施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 ,可以在共同划定陆地、水域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