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罚字〔2022〕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25万元!


来源:米乐体育网站    发布时间:2024-08-25 10:42:15

摘要

2022年7月21日早上8点24分,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工业污水管网排查的过程中接到电话举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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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1日早上8点24分,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工业污水管网排查的过程中接到电话举报,该举报人称:“有两个人用一辆吸污车正在向污水管道里面倾倒污水,好大的气味”。我局立即联系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安排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我局环境监视测定人员对该吸污车排出的污水进行了取样分析。经进一步调查,倾倒污水的操作人员均属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员工,是将全县范围内垃圾压缩站产生的垃圾渗滤液用吸污车收集后,分批向污水管道里面倾倒。

  根据2022年7月22日的监测报告(石环监站字ZL(2022)-07-048号)显示: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悬浮物、氨氮均严重超过了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接纳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以及视频、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依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废水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513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城乡垃圾中转站产生的垃圾渗滤液一定要按照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严禁随意倾倒。2022年8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察时,发现你公司已立即停止了环境违法行为,将城乡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渗滤液根据相关要求转运至石门县刘家湾垃圾填埋场进行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2022年10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513号),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叁拾肆万元的罚款(小写:¥34000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10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报告》,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通知:附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专用裁量表》第七节《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之《表7-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收款账号:4300 1520 3680 5895 0011。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营业执照和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以及两名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负责人周*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2、石门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石门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石环项字[2016]17号)一份;其中在第二大点第2小点指出“收集站污水应用吸污车密装运至县刘家湾垃圾填埋场与转运站产生的污水全部进入渗滤液处理系统”。

  3、2018年5月,常德市德环环境检测中心编制的石门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常德环验字[2018]第9号》一份,其中第三大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第一点中指出“收集站和转运站垃圾渗滤液分别经吸污车和管道运至刘家湾石门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2020年1月1日,甲方石门中联环境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签订的《关于石门县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合作协议》一份以及2021年1月1日,甲方石门中联环境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签订的《关于石门县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合作协议》分别一份;该协议载明:由乙方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负责石门县范围内垃圾清运系统的运营服务,并针对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等,乙方负责收集、转运,不得私自乱排。若因环保问题造成投诉及处罚,由乙方处理。

  5、甲方用人单位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劳动者岳忠雄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甲方用人单位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与乙方熊召金签订的劳务合同一份:证明了2022年7月21日,向去往工业污水处理厂主管道内倾倒垃圾渗滤液的两名操作人员系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的员工。

  6、对你公司员工岳**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7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发现岳**和熊**正在利用一台车牌号码为湘J6****的吸污车向去往石门县工业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道内倾倒垃圾渗滤液。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倾倒的垃圾渗滤液在你公司员工岳**和熊**的见证下进行了现场取样。有你公司员工岳**的签字认可并打指印确认。

  7、对你公司员工岳**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如实记录了你公司员工岳**和熊**利用一台车牌号码为湘J6****的吸污车向去往石门县工业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道内倾倒垃圾渗滤液的现场情况,目测倾倒的渗滤液呈深黄色。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员工岳**和熊**的见证下对倾倒的垃圾渗滤液进行了现场取样。有你公司员工岳**的签字认可并打指印确认。

  8、对你公司员工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认可自己是你公司的员工并担任车牌号码为湘J6****吸污车的司机,主要是对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垃圾渗滤液进行清理和转运,所服务区域是城乡43个垃圾中转站。也认可如果直接将垃圾渗滤液倾倒在石门县工业污水处理厂内,将会导致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了,会导致超标的现象发生,就选择倒在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外面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道内慢慢进入。有你公司员工岳**的签字认可并打指印确认。

  9、对你公司项目经理戴*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认可了岳**和熊**均是你公司的员工并签订了劳务合同。车牌号码为湘J6****的吸污车只是中联公司采购,具体是由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进行运营,车辆容积是8.52吨,该车负责转运全县43个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渗滤液。认可了因在垃圾填埋场进行升级改造的过程中,无法接受垃圾渗滤液,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最后决定由公司员工岳**和熊**将垃圾渗滤液倾倒在石门大道与兰香路的汇合处去往石门县工业污水处理厂主管道内的情况属实。你公司项目经理戴*对我局发现的问题予以认可并签字、打指印确认。

  10、常德市石门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石环监站字ZL(2022)-07-048号)以及《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一份。告知了你公司倾倒的垃圾渗滤液内污染物的所含浓度已经严重超过了石门县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口接纳标准。有你公司项目经理戴*的签字和打指印予以认可。

  11、在你公司调取的《项目污水处理台账》一份,记录了你公司自2022年1月至7月20日对垃圾渗滤液的转运点位和数量。

  12、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关于中联华宝公司垃圾渗滤液运往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了你公司将垃圾渗滤液倾倒在去往石门县工业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道内不是主观恶意,是由主管部门通过协调同意后才采取的方式。

  13、现场检查照片14张及视频光碟两盘:锁定了当时的现场证据以及后督察时发现已经及时改正的现场情况。有你公司员工岳**的签字和打指印认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022年8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后督察,发现你公司已立马停止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城乡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渗滤液根据相关要求转运至石门县刘家湾垃圾填埋场进行相对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已改正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节。

  2022年10月12日,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向我局递交了一份《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报告》,陈述了自案件发生以后,积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将城乡垃圾渗滤液按照要求转运至石门县垃圾填埋场进行有效处理;并积极主动履行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13日,我局召开分局党组扩大会议进行集中审议,认为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不属于主观故意将垃圾渗滤液擅自倾倒在去往石门县工业污水处理厂内的主管道内面,不属于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垃圾渗滤液。应该定性为“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且该公司及时改正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之规定。我局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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